南平市林业局关于
                     加强林业基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木竹制品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138号)精神,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和强化木材加工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政办[2005]22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运出南平市境外原木原竹林业基金管理,确保林业基金应征不漏,经研究,对进一步加强林业基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林业基金源头预征管理,预征办法按《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统一规范笋竹税费征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南政[2000]综171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统一规范木材生产经营税费征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南政[2000]综271号)文件执行(不含特产税等已取消的项目)。加快数字林业软件的应用,全面实行网络办证和开票制度,不允许采用简单的源头直征做法。
    二、对运出南平市境外原木原竹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基金管理政策,实行南平市市场指导价足额征收林业基金,市场指导价与预征“统一计征价或起征价”差价部份的林业基金(下称:差额部份林业基金),在办理运输证的过程中计征,谁办证谁交款。只有在办理完差额部份林业基金后,凭借差额部份林业基金票据办理出境运输证,并在运输证备注栏内加注基金票据号码。
    三、根据目前市场行情,南平市市场木竹指导价为:杉木规格材每立方米600元;松木、杂木规格材每立方米500元;原竹每根6元;非规格材、等外材和12厘米以下间伐材,分别为每立方米300元和250元;珍稀树种材按实际销价。
    四、通过加强运出南平市境外原木原竹林业基金管理所增加的收入,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管理,县(市、区)留成部分由其林业局统筹,主要用于工业原料林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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