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人才中介机构 (一)、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以下各项类同): 1、《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3]48号)。 3、《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公开暂行规定〉等三项行政许可配套文件的通知》(闽人发[2004]87号)。 (二)、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2、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3、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并持有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三)、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才中介机构章程; 3、办公或者服务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验资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 (四)、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度验证制度。 二、举办人才交流会 (一)、人才交流会,是指举办人才集市、人才招聘会、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会等人才交流活动。 (二)、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格; 2、有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社会需求; 3、有相适应的场所、人员和服务设施; 4、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四)、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60日填写《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连同《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向批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有合办单位的,还应提交主办单位与合办单位的合作协议及合办单位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批准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预核准意见。 (五)、经批准机关预核准后,申办机构即可着手筹备,并应在举办人才交流会前20日向批准机关提出正式报告,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具体举办时间、地点; 2、主办单位与场馆的租赁意向书; 3、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4、工作机构、人员、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和入场招聘会单位信息情况; 5、拟刊播的启事文稿。 (六)、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主办单位的正式报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七)主办单位凭批准机关的批文和核准的启事文稿刊播启事,启事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不得自行在交流会前冠以"全省"、"大型"等字样。 (八)、大中专院校在校园内举办面向本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的,应按管理权限提前报相应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组织情况等报备案机关。 大中专院校与人才中介机构在校园内联合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的,应提前20日报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九)、举办人才交流会获准后,因故不能如期举办或需变更内容的,主办单位必须向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或写明变更项目、内容及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十)、人才交流会因故不能如期举办或项目变更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5日连续3天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十一)、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是人才交流会的责任人,必须对参会单位的主体资格、招聘信息、工作人员的身份等进行审查,对交流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积极维护参会单位及应聘者的合法权益。参加招聘会的用人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须有主管机构的委托和授权。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不得有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 (十二)、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在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交流会的组织情况等报批准机关备案。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南平市人事局 二OO四年八月十八日